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专业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工作,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专业建设集群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首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人才需求,结合学校专业布局规划和基础条件,按照“有需求、有基础、有特色”的基本要求申请设置。
第三条 专业动态调整是优化专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长期招生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发展目标不清晰,培养特色不鲜明的专业要及时予以调减。
第四条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要求,具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和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具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配套文件;
(3)拥有该专业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4)具备专业开办所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和专业办学经费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新专业设置程序:
(1)各专业建设单位向研究与发展处提交新专业设置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2)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形成审议意见;
(3)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拟申报专业名单和申报材料,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4)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行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战略调整、招生就业等情况,实行专业预警和调整。
(1)学校每年统计发布各专业新生第一志愿报考率和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用人单位满意度、学生(含毕业生和在校生)满意度等指标。
(2)对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50%的,或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5%的,或专业评估基本合格的专业发布预警,并督促整改。
(3)对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40%的专业,限制招生数量;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5%的专业,限制招生数量或隔年招生;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的专业,停止招生。
(4)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或者停办: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连续四年不招生;专业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复评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第七条 专业动态调整程序
(1)鼓励各专业建设部门主动申请专业调整,并向研究与发展处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总体发展需要,对于满足前述第六条要求的专业进行调减。
(2)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调减专业进行评议,形成审议意见;
(3)研究与发展处按照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专业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并知会招生、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就业等部门,做好专业动态调整衔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